近日,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因原告严顺山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,故其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、后续治疗费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经查明,原、被告系同一村民组村民,2010年2月17日,被告罗德清夫妇(郑洪秀)与邻居罗德成邀请被告沈良均(村民组长)共同到原告严顺山家中,协调结算农网改造、土地租赁费用,双方在清算中为工程日发生争执,原告严云伟(严顺山之子)即与沈良均相互语言过激在屋外扭打。被告罗德寿、罗启洪和罗启江(罗德清之子)闻讯到场后,见罗德清与严顺山在抓扯,罗启江、罗启洪即上前共同与严顺山扭打,其间严顺山右眉弓处被罗启江用拳头击伤,同时,罗德寿用脚踢打严顺山身体。同月19日,严顺山父子到盐津县人民医院治疗,两天后,严顺山父子好转出院。经鉴定,严顺山为十级伤残,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。
庭审中,被告请求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,原告拒不配合鉴定,导致重新鉴定不能的事实。
法院认为,被告罗德清申请对严顺山的伤残等级、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符合法律程序,原告严顺山拒不配合鉴定,导致该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,遂驳回原告严顺山赔偿请求。
一审宣判后,原告不服判决,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。(刘明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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