煤矿停产放假时,被解雇,将矿方告上法庭。近日,云南盐津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由被告依法补偿原告经济补偿金、待岗生活费共计17548元。
2004年1月,原告谢加奎被盐津永丰煤矿招录为工人,从事电工和驾驶装载机工作。工作期间,双方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:因客观原因(不可抗力)造成员工待岗,由矿方付给20元/天生活费,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止,月工资为2500元。
2010年2月6日,煤矿停产放假。同年3月31日,盐津县煤炭工业局通知永丰煤矿复工。煤矿停产期间,谢加奎处于待工状态。此后,谢加奎被永丰煤矿解雇,没有得到经济补偿,遂向盐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经裁决,永丰煤矿补偿谢加奎经济补偿金、待岗期间生活费共计16048.16元。裁决后,谢加奎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永丰煤矿付给各种补偿费用共计68186.32元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与原告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期限届满后,被告未征求原告意愿即将其解雇,其行为不当。被告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,应当按《劳动法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,并按合同约定付给原告待工期间的生活费。经法官耐心调解,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,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。(通讯员 陈银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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